案例事實:
A小姐開車去找弟弟,行經XX街與OO接交叉路口時,騎在XX街主幹道上的機車騎士B發現A小姐的車從OO街支線駛出,因為驚嚇結果自摔滑倒,二車並無碰撞,B忍痛站起並拍打A小姐車窗,但A當下認為原因不在自己,沒報警就離開,因此挨告。法院認定A成立肇事逃逸罪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不能易科罰金,傷害部分拘役20天,全案可上訴。
肇事逃逸罪成立要件:
- 駕駛:不限於行車當下,也包括臨時停車、停車及開啟、關閉車門等都算。
- 動力交通工具:一般的汽、機車與電動車、電動自行車都算,如果是人力發動例如腳踏車、滑板車就不算。
- 發生交通事故:簡單說只要事故的發生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所關聯都算,並不一定要實際有碰撞。
- 須致人死傷:如果只有車體損壞,卻沒有任何人受傷死亡,就不成立本罪,但是會有其他行政罰則(例如罰緩、吊扣駕照等)。
- 行為人逃逸:行為人須「知道」自己造成交通事故及有人傷亡,卻仍離開事故現場。
案例中最大的爭議,是A、B兩車未碰撞,這樣算是「發生交通事故」也就是俗稱的「肇事」嗎?還是單純的自摔意外?
肇事是指事故的發生與行為人駕駛行為有所關聯,而所謂的有所關聯,通常是以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行為人的駕駛行為間有無因果關係。本件中,A行駛在支線上,經過與主幹道交叉的路口時,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應禮讓主幹道的車輛先行。但因為A行經該路口,看見B騎車行駛在主幹道卻未禮讓B先行,所以導致B自摔受傷,因此屬於肇事。
結論:
在時下社會,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很普遍,只要經過調閱確認,基本上想賴都賴不掉,所以建議只要碰到車禍,不管車子有沒有發生碰撞接觸,也不管實際肇事責任在誰,最好的方式是馬上報警處理,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或是認為事不關己而來開現場,結果換來更重的罰則,這樣可就得不償失了。